此帐号已被封,内容无法查看 此帐号的内容被自由微信解封。
文章于 2023年2月3日 被检测为删除。
被微信屏蔽
1)社会公正的关键在于社会,一个公正的社会靠的不是个人的美德,而是执行公正的制度和法律。而且,只有社会公正了,个人的美德才能充分而持续地发扬。2)社会公正不等于慈善或完美,公正只是公正而已,相当于孔子所说的“直”,而非“仁爱”。亚当·斯密也说过:“正义在多数场合只是一种消极品德;它只是阻止我们伤害自己的邻居。”从道义上讲,公正显然逊于仁爱,但它比仁爱更为可行,也更为必须。
《人性论》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·休谟的主要哲学著作。休谟在《人性论》中把实验推理的方法应用于精神哲学方面,剖析人性中的“理智”和“情感”,建立了一个关于人性的“科学的”哲学体系。
休谟认为,正义“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”,“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: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”。从本质上说,社会公正是建立在相互性上的,它保障的是所有公民在彼此交往时的利益,只有当社会上人人遵纪守法、无条件服从公正时,社会公正才有可能。以排队为例,如果每个人都循序渐进,队伍就能保持秩序。但只要有个别人插队,整个队伍就会混乱,因为人们甘心排队的前提是每个人都这样做。社会公正也是一样,如果有人违法乱纪,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,那么公正的相互性就会遭到破坏,就不能指望其他人继续无条件地保持公正。社会的根基也就因此动摇瓦解,乃至礼崩乐坏,这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必须全力阻止的灾难。
维持社会公正最主要的方式是法治,其责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。当人们在组织社会、成立政府时,他们就把惩治违法、维持公正的权力交给了政府。用社会契约论的语言说,也就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了政府,以换取政府的保护。这样,公民在受到他人伤害时就不再直接去惩罚施害人,而是求助于法庭来主持正义。政府的公诉人以社会的名义来控告施害人,因为他不仅伤害了受害人,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公正的规则。至于执法人员本身破坏公正和司法腐败,那更是社会公正的大敌。可见,是政府垄断了维持社会公正的权力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政府,服从法律,服从公正,并不意味着放弃利益的相互性,政府更不应忘记这一社会公正的基础。
社会公正是维系社会的命脉,它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,只有政府依法执政,社会才能井然有序。只有将违法者及时绳之以法,才不至于危及社会公正。生活在这种法治良序的社会里,人们就会逐渐养成公正的习惯,忘掉公正的相互性起源,毫无条件地遵守公正原则。
社会公正需要个人的配合,但个人公正不能替代社会公正。只有当政府在维持公正和保护公民上无能或不负责任时,才需要求助于公民个人的牺牲来加以弥补,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,因为公民个人既无能力维持社会公正,也不可能永远无偿放弃自身利益,这种奏效一时之举绝非国家长治久安之本。
明初小说《水浒传》中的人物多以“好汉”自居,他们爱好武艺而且推崇十分“义气”,这种追求正好与先秦以来“侠”的精神气质相符。
个人即使有可能帮助维护社会公正,至多不过是路见不平,拔刀相助,以自己的安全去换取他人的安全。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侠义精神和侠义文化在那些法治薄弱、政府维持公正效率很差的地方,就会格外发扬光大,深受百姓青睐和期盼。如果法制健全,天下公道,独行大侠和绿林好汉们还有存在的必要吗?百姓有冤可以上诉,无需他人两肋插刀,代行法庭之职。因为那样做实在不是什么好事,如同在法律之外又另立了一套正义原则,法律只能更加威信扫地,政府亦无诚信可言。
社会公正是永远值得追求的目标,但它并不允诺天堂,如果以为社会能达到绝对公正,那注定要失望的。一个基本上公正的社会远远不是君子国、理想国,它只是一个良序的法治社会,个别不公正的现象是人类社会难以避免的。可以预见,无论出于什么原因,私人间的不公正经常会发生。社会在变革和转型时,也常常会有许多无辜的人付出代价,他们仅仅因为正好处于某种位置或从事某项职业,便成为旧制度或旧技术的殉葬品,其偶然性犹如地震时正好身在某处而遭殃。社会公正只能相对减少他们的痛苦,却不可能使他们毫发无损。更不用说还有许多的不公正是历史的积累,如种族的、性别的、阶级的、行业的等等,它们不符合现代人对社会公正的看法,但也不可能立刻改变、消失殆尽。
再说不同意“社会公正”这一提法的人,他们反对的其实是“分配公正”,因为“社会公正”已经越来越被普遍地等同于“分配公正”。哈耶克就属于这一类人,他的观点是: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,有的行为规范被逐渐淘汰,有的被逐渐推广,决定这些取舍的因素也许很多,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、财富的积累和供养更多的人口,这样一个自然选择过程本身不可能要求它道德、公正。
哈耶克要说的是,进化是各种变数下的产物,本身不可能符合公正,这就如同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无所谓公正或是不公正。但他声明,他的文化进化机制不是达尔文主义的机制,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许多方面看都是错误的,而“文化进化的产生,不仅通过生理上的双亲,而且通过无数个‘祖先’,向个人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。……文化进化较之生物进化要快得多。……文化进化主要是通过集体选择发挥作用;……”
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,哈耶克说:“我完全不相信受到广泛接受的‘社会公正’这一概念表达了一种可能的状态,我甚至不相信它是个有意义的概念。”
本文选自《自由的基因》,作者:钱满素
其他
钱满素:为什么“侠义精神”在法治薄弱的地方深受百姓亲睐和期盼?
钱满素,1946年生于上海,哈佛大学美国文明史博士,中国社会科学院外文所研究员,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,主要从事美国文明的研究,著有《爱默生和中国对个人主义的反思》《美国文明》《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》;论文集《飞出笼子去唱》《一个大众社会的诞生》;主编过《年轻的美利坚》《我有一个梦想》《我,生为女人》《韦斯特小说集》等书,发表过不少有关美国历史、文学、政治的论文和文章。
公正比仁爱更为可行也更为必须
对于“社会公正”,人们可以见仁见智。对接受这个概念的人来说,在使用“社会公正”时至少有两点应该是共识:
1)社会公正的关键在于社会,一个公正的社会靠的不是个人的美德,而是执行公正的制度和法律。而且,只有社会公正了,个人的美德才能充分而持续地发扬。2)社会公正不等于慈善或完美,公正只是公正而已,相当于孔子所说的“直”,而非“仁爱”。亚当·斯密也说过:“正义在多数场合只是一种消极品德;它只是阻止我们伤害自己的邻居。”从道义上讲,公正显然逊于仁爱,但它比仁爱更为可行,也更为必须。
《人性论》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·休谟的主要哲学著作。休谟在《人性论》中把实验推理的方法应用于精神哲学方面,剖析人性中的“理智”和“情感”,建立了一个关于人性的“科学的”哲学体系。
休谟认为,正义“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”,“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: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”。从本质上说,社会公正是建立在相互性上的,它保障的是所有公民在彼此交往时的利益,只有当社会上人人遵纪守法、无条件服从公正时,社会公正才有可能。以排队为例,如果每个人都循序渐进,队伍就能保持秩序。但只要有个别人插队,整个队伍就会混乱,因为人们甘心排队的前提是每个人都这样做。社会公正也是一样,如果有人违法乱纪,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,那么公正的相互性就会遭到破坏,就不能指望其他人继续无条件地保持公正。社会的根基也就因此动摇瓦解,乃至礼崩乐坏,这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必须全力阻止的灾难。
政府垄断了维持社会公正的权力
维持社会公正最主要的方式是法治,其责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。当人们在组织社会、成立政府时,他们就把惩治违法、维持公正的权力交给了政府。用社会契约论的语言说,也就是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了政府,以换取政府的保护。这样,公民在受到他人伤害时就不再直接去惩罚施害人,而是求助于法庭来主持正义。政府的公诉人以社会的名义来控告施害人,因为他不仅伤害了受害人,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公正的规则。至于执法人员本身破坏公正和司法腐败,那更是社会公正的大敌。可见,是政府垄断了维持社会公正的权力。人们无条件地服从政府,服从法律,服从公正,并不意味着放弃利益的相互性,政府更不应忘记这一社会公正的基础。
社会公正是维系社会的命脉,它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,只有政府依法执政,社会才能井然有序。只有将违法者及时绳之以法,才不至于危及社会公正。生活在这种法治良序的社会里,人们就会逐渐养成公正的习惯,忘掉公正的相互性起源,毫无条件地遵守公正原则。
“侠义精神”在法治薄弱的地方深受百姓青睐和期盼
社会公正需要个人的配合,但个人公正不能替代社会公正。只有当政府在维持公正和保护公民上无能或不负责任时,才需要求助于公民个人的牺牲来加以弥补,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,因为公民个人既无能力维持社会公正,也不可能永远无偿放弃自身利益,这种奏效一时之举绝非国家长治久安之本。
个人即使有可能帮助维护社会公正,至多不过是路见不平,拔刀相助,以自己的安全去换取他人的安全。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侠义精神和侠义文化在那些法治薄弱、政府维持公正效率很差的地方,就会格外发扬光大,深受百姓青睐和期盼。如果法制健全,天下公道,独行大侠和绿林好汉们还有存在的必要吗?百姓有冤可以上诉,无需他人两肋插刀,代行法庭之职。因为那样做实在不是什么好事,如同在法律之外又另立了一套正义原则,法律只能更加威信扫地,政府亦无诚信可言。
人类社会难以避免个别不公正的现象
社会公正是永远值得追求的目标,但它并不允诺天堂,如果以为社会能达到绝对公正,那注定要失望的。一个基本上公正的社会远远不是君子国、理想国,它只是一个良序的法治社会,个别不公正的现象是人类社会难以避免的。可以预见,无论出于什么原因,私人间的不公正经常会发生。社会在变革和转型时,也常常会有许多无辜的人付出代价,他们仅仅因为正好处于某种位置或从事某项职业,便成为旧制度或旧技术的殉葬品,其偶然性犹如地震时正好身在某处而遭殃。社会公正只能相对减少他们的痛苦,却不可能使他们毫发无损。更不用说还有许多的不公正是历史的积累,如种族的、性别的、阶级的、行业的等等,它们不符合现代人对社会公正的看法,但也不可能立刻改变、消失殆尽。
哈耶克认为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本身无所谓是否公正
哈耶克是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,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。哈耶克以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,反对凯恩斯主义和集体主义而著称。
再说不同意“社会公正”这一提法的人,他们反对的其实是“分配公正”,因为“社会公正”已经越来越被普遍地等同于“分配公正”。哈耶克就属于这一类人,他的观点是:在人类文明的进化过程中,有的行为规范被逐渐淘汰,有的被逐渐推广,决定这些取舍的因素也许很多,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是否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、财富的积累和供养更多的人口,这样一个自然选择过程本身不可能要求它道德、公正。
哈耶克要说的是,进化是各种变数下的产物,本身不可能符合公正,这就如同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无所谓公正或是不公正。但他声明,他的文化进化机制不是达尔文主义的机制,社会达尔文主义从许多方面看都是错误的,而“文化进化的产生,不仅通过生理上的双亲,而且通过无数个‘祖先’,向个人传递各种习惯和信息。……文化进化较之生物进化要快得多。……文化进化主要是通过集体选择发挥作用;……”
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,哈耶克说:“我完全不相信受到广泛接受的‘社会公正’这一概念表达了一种可能的状态,我甚至不相信它是个有意义的概念。”
推荐课程
(点击图片查看详情)